上海客家联谊会商业委员会章程 2009年8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客家联谊会商业委员会(简称”上海客联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上海客家联谊会的下属分支机构,由在沪的各界客籍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商会社团组织,并由联谊会报主管上级备案。 第三条 本会宗旨:承认和遵守上海客家联谊会章程,接受上海客家联谊会的领导;为在沪客籍企业界人士提供联谊乡情、交流信息、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的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经营,树立客家人企业的良好形象;团结、凝聚在沪客籍企业界人士,弘扬客家精神,为上海和家乡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振兴中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 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使会员企业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 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商会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协调本会企业开展与区域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商贸合作; (三) 制定会员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自律原则; (四) 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和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提升商会企业良好形象;组织评选会员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以提高客联商会的知名度和客家人的整体形象; (五) 建立会员企业间优先的优惠待遇制度,让会员互惠得益; (六) 为客家人来沪从事经商、办实业、学习、客籍大学生就业等提供帮助和服务; (七) 开展信息交流咨询等服务。建立经济信息网络,通过联谊会的”上海客家人”网站,收集、传递各类国内外经济、商业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扩大本会对内、对外的宣传和交流活动,以提高知名度; (八) 办好本会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九) 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十) 举办有益的联谊乡情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会的团结和凝聚力; (十一)承办联谊会委托的事宜,并在经济上每年给予联谊会支持.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入会、退会自由原则。凡在上海市各界的客籍人士或单位集体组织,承认和履行本会章程,有老会员推荐,由本人或单位申领和填写申请入会会员表格,同时申请填写加入联谊会会员表格,经商会秘书处和联谊会秘书处初核,会长审批后即成为联谊会会员和商会会员;以单位集体加入,则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各项交流、活动的权利;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惠待遇的权利;4、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5、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2、维护本会的团结、合法权益和声誉;3、按规定交纳会费;4、有向本会提供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对本会不公开的事宜进行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活动,且又不补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视其情节,本会将给予必要的处理,以致开除会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换届选举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大会职责: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2、选举本会新的理事会成员;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决议等;4、审议通过本会常务理事以上领导人员的任免;5、审议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成员组成,报联谊会核准.它是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和执行机构,行使大会的职权。理事会设会长一人;设执行会长一人(可从常务副会长中产生),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会议。有效会议有过半数以上赞成的表决事项为有效决议。理事会成员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与会,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表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会长由联谊会提名,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执行会长由会长或联谊会提名,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会长负责全面主持本商会的工作,执行会长是会长的代理人,代表会长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分工负责某方面工作,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或执行会长因有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工作时,应当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理,报联谊会核准. 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制定工作计划; (二) 主持大会召开,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向大会负责落实各项工作; (三) 代表本会对外联络与交流等活动; (四) 做好换届改选的工作; (五) 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或执行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执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执行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核通过,报请联谊会核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通过。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联谊会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团体会员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为便于 开展工作,本会需聘任若干专职人员.受聘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要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保障受聘人员的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若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联谊会审核同意后,交 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项表决须超过三分之二会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须在联谊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情况经联谊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完毕。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支持联谊会的发展,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原宗旨有关的事业。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和上海客家联谊会。 (责任编辑:fengkai) |